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现将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开,针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一、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2)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4)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5)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6)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
(7)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8)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泄露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9)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10)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说情送礼,收受贿赂。
(11)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等可能存在的问题
(12)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13)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等可能存在问题
(15)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16)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17)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对涉诉信访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18)个别干警作风不实,为民司法意识不强,对待来访群众不够热情。
(19)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韧劲不足,涉及多部门的信访案件沟通协调不够。
(七)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2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办理不规范,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21)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管理不严格,文书不规范,应当向申请人告知的事项没有完全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文书送达不规范等。
(2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归档不及时,恢复执行立案程序等不规范。
(八)对执行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2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
(24)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
(九)对是否存在涉企民商事积案开展专项整治
(25)涉企民商事案件是否存在一年以上未结现象。
(十)对诉服质效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26)网上立案审核是否存在无法定理由随意退回。
(27)诉前调解不成案件不及时转入立案审理程序。
(28)诉前调解案件调解超期。
(29)未严格按照要求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等。
(十一)纪律作风专项整治
(30)工作纪律中的不规范行为。
二、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打造“四个铁一般”、“五个过硬”法院队伍,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区社会稳定、经济转型和石龙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即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广大群众可通过监督电话或者监督邮箱反应有关问题。
监督电话(区法院督察室):0375-2863535
网络监督邮箱:slqfyzzc@126.com
特此公示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