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石龙区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有上方苗头的侵权案件。
原告通祥机械厂诉称被告樊某夫妇因讨要工资,采取堵门拉绳等方法阻止原告正常生产,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致使原告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向客户交付设备,原告因此支付客户违约金10多万元。民一庭法官王剑承办案件后,经询问调查,此次双方的纠纷是因为原告拖欠被告的工资,被告向原告索要工资多年无果,被告再次上门讨要工资所致。在和被告接触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剑了解到被告情绪一直很激动,并和其他有上访史的人纠结在一起,扬言,如不能胜诉,就要上访。承办法官一边安抚被告的情绪,一边和原告沟通,向其解释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希望双方能调解解决。由于双方积怨太深,不愿调解,原告坚持诉讼,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及时定下开庭时间,经过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确实有阻挡原告公司大门的事实,但其行为不足以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造成原告支付违约金的事实。故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向承办法官王剑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原告也没有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