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有力打击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发布时间:2020-09-02 19:29:41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必须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

    从2000年底全国政法机关第一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迄今已经有17年了。从曾经耳熟能详的“打黑除恶”到如今耳目一新的“扫黑除恶”,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第一,顾名思义,“打”的对象往往局限于“点”,短促、剧烈。而扫黑除恶重在“扫”,除的对象是“面”,范围更广,魄力更大,力度更强,态度更加坚决,目标更加清晰。第二,由“打黑除恶”改为“扫黑除恶”,反映了国家惩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理念。扫黑除恶彰显的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更加全面彻底的治理策略。必须看到,涉黑涉恶不仅仅是违法犯罪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仅仅靠严厉打击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第三,“扫黑除恶”意在强调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解决应务求主动、全面、扎实和彻底。这就要求完整准确理解中央精神,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沿着正确轨道前行。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重大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安全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和归宿。人民安全要靠法律保障,人民权益要靠法律维护。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全、健康和稳定。扫黑除恶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只有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人民群众才能够放心、踏实地享受高质量的生活,才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切实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人类的美好追求。规则和秩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维度,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各类涉黑涉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大大影响了社会融合与社会团结,危害了社会治理的基础。解决涉黑涉恶问题是现代国家治理无法回避的问题,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硬仗。我们要有“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坚强意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选择。一段时间以来,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肆虐横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些问题如果长期拖着不解决,就会使党在基层执政的政治合法性与社会认同感大为降低。党中央适时提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无异于下了一场及时雨,既有利于迅速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社会氛围与强大威慑效应,也有利于凝聚人心,有效引导社会预期,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明确工作重点。历史经验证明,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为此,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按照相关法律和今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应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创新工作机制。机制创新是专项斗争取得胜利的关键。为此,扫黑除恶工作应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应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办案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经验证明,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保护伞”。为此,应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在工作中,应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应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坚强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将其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依法依纪严肃追责。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责任编辑:王琼瑶    

文章出处:学习时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30324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