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难题:被告人不承认累犯,尽管和原判被告人的姓名和住址相同,鉴于即便同村同名同姓的也大有人在,法院不得不实地调查或做文迹鉴定;被申请执行人不承认是执行案件中的欠款人,由于执行人员一般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对被申请执行人无直观印象,无法确定和甄别,从而错过执行时机等等,影响了案件审理进度和执行效率。造成工作被动的原因是现在法院案件的卷宗和裁判文书中,尽管有当事人的其他个人信息,但没有强制要求附当事人的近照。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梁剑峰认为:法院的卷宗和裁判文书中应当附当事人的照片。理由有三点:一是卷宗和裁判文书里需要对当事人情况的说明,照片是对当事人最为直观的描述,理应被写进卷宗和裁判文书里,这也是对当事人最直接、最完整的介绍的一个方面。现如今诸如公务员考核表需要照片被大众化接受,卷宗和裁判文书作为案底,其实更为需要;二是无论公、检、法、司各机关之间或者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已有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或依据,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重新犯罪、同案犯归案或者委托执行,当事人附带照片可以给其他办案机关提供更多的便利,有利于实现侦查与审理、执行等环节有机的衔接,提高效率和办案质量;三是照片不能片面理解为隐私就不追求附带。诸如庭审直播、庭审公开等等因素,影像公开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当事人照片公开在裁判文书里也无可厚非。在具体作法上,对当事人有隐私的或涉及商业机密和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不附带照片,只在卷宗中附带当事人的照片。最高法院或省高级法院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有关规定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