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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释法 巡回调解

石龙区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工伤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0-05-28 15:07:25


    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因工伤索赔的赔偿案件,受害人通过法院的耐心周到细致深入的调解,及时地拿到了“救命钱”。

    吕大亚是石龙区金井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09年7月12日16时,吕大亚在井下工作中被镏子挤上右足前部,后被公司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第一跖骨骨折。因工伤待遇问题,吕大亚与金井煤业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吕大亚在石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4月21日石龙区劳动仲裁委员裁决金井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吕大亚50316元。2010年5月6日,金井煤业有限公司以吕大亚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作业为由,将吕大亚诉之我院,要求依法驳回吕大亚的赔偿请求。

    我院立案庭办案人员了解到吕大亚家住湖北省陨西夹河镇,工伤后,行动不便,在石龙区举目无亲,长期无人照料。我院接到诉状后,多次到金井煤业有限公司主持调解,反复做双方的工作。金井煤业有限公司坚持吕大亚违反相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办案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遵照以“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案件特点,对双方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讲清道理:工伤事故属职业灾害,是生产环境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积累酿成,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并导致残疾,其身体和精神遭受痛苦,并且在今后的择业和生活上都有一定的影响;国家规定了对工伤事故实行“无责任保险”原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怀。双方当事人应本着息事宁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互相体谅,换位思考。使之合情、合理、并合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达成赔偿协议。

    2010年5月25,经过立案庭办案人员耐心调解,金井煤业有限公司与吕大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金井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吕大亚赔偿金43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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