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某农信社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依据(2017)豫04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履行。后经区不动产信息中心和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尚有43套预售商品房还未售出,石龙区法院于 2018年4月8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预查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43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经评估、拍卖,一、二拍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抵偿债务,该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豫0404执12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所查封、拍卖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42套预售商品房抵偿于申请执行人,并制作了执行完毕通知书送达该案当事人,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19年1月10日,预售商品房买房户张某、王某、李某、谢某等向石龙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诉称,自己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有相关合同,并已交清房款,但未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因各种客观原因对于法院之前的查封不知,现请求支持自己的占有、所有请求。
[处理意见]
本案中,对于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该以何种方式立案处理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意见是应立执行异议案。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应在法院查封之后房产拍卖成交确认之前提出,该案案外人现提出已过了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应口头告知不予受理,案外人坚持提出异议的,应驳回其申请;第二种意见是走院长监督程序撤销原抵偿执行裁定书。法院作出的抵偿裁定错误时,应报告院长并召开审委会撤销抵偿执行裁定书,案件恢复执行时,可以审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第三种意见是诉讼救济。告知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以民事案件另行起诉,在物权不能实现时,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立案,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回购房款并主张违约金;第四种意见是法院立执监字执行监督案件,监督救济。
石龙区法院认为,规范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监督的重要保障,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同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根据相关规定第16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由于本案中,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在法院查封、处置预售商品房的期间内,因客观原因,没有提出执行异议,在其申诉时,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编“执监字”案号,并通知当事人。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因忽视或因客观原因在错过执行异议期限后,应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司法救济?因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不多,直接规定又少,争议颇大,涉及的又是群体众多的购房户,处理中更需谨慎。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置,所以,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理应高度重视,而不是轻描淡写,妄自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监督问题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散列在相关规定文件之中。1998年最高法批复【法释[1998]17号】文对确有错误的执行裁定书撤销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2015年施行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对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方式和结案方式也作了详尽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对于执行监督案件应当立“执监字”案号,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七)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具体规定了执行申诉信访监督方式和途径,为人民法院处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了路径。
本案不能通过院长监督程序撤销抵偿执行裁定书。1998年最高法批复【法释[1998]17号】文规定的执行裁定书存在错误,应该认定为明显错误,本案中,因43套房产一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存在问题。同时该规定第九条也规定了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本案查封中,执行协助、张贴公告都依法进行,另外,评估、拍卖也不存在问题。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以早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办理了买房手续并已交清房款,其主张能否成立必须经过审理才能查清事实。因此,撤销抵偿执行裁定书属先定后审缺乏事实根据。
本案新立执行异议案也不是必然选择。根据相关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案外人提出的时间是查封之后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本案执行完毕以后提出明显逾期。
诉讼救济是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选择的最后权利保障。应在各种救济渠道用尽的情况下,才可以寻求最后救济。若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坚持主张物权所有权,最便捷的途径是执行监督途径,也就是通过执行监督裁定撤销原抵偿执行裁定书或部分撤销并更正的前提下,直接实现所主张权益。若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所申诉主张权益得不到支持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同债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部分高级法院就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流程和执行监督程序以下发通知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如江苏高院在相关规定中就规定了“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异议或复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或复议申请,告知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纵观本案,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完毕以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申诉最便捷、最现实的选择是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