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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三地保住房,石龙法官解民忧

  发布时间:2018-10-10 10:27:20



    2018年10月10日上午,为自己的住房奔波了两年三地的李黄旗家属手捧锦旗,满含感激之情,将这面荣誉亲手交到了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剑手中。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2014年10月18日原告李黄旗与被告民生房地产签订了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民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鲁山县鲁阳办事处十街村南王庄文博尊邸1号楼4单元5楼东户的房产,并约定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出卖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0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期后,原告李黄旗自行更换门锁,占有了涉案房屋。李黄旗于2016年8月17日以民生房地产为被告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了(2016)豫042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民生房地产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给李黄旗,该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生效。2015年6月17日石龙区法院作出(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对朱高杰与民生房地产、王文政、王留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朱高杰对民生房地产享有的债权。朱高杰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石龙区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平龙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将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并于2015年9月16日发布了查封公告,2015年9月17日向鲁山县房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手续进行了登记查封。李黄旗于2016年12月6日提出执行异议,石龙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豫0404 执异13号裁定书驳回了李黄旗的异议。后李黄旗于2018年5月向石龙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中朱高杰以李黄旗、民生房地产为被告于2017年11月2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豫0423民初67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朱高杰的起诉。后朱高杰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豫04民终71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鲁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豫042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朱高杰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18年9月27日,经过石龙区法院审理,解除了李黄旗房屋的查封,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安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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