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相关规定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公告如下: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已经被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的,限于2018年7月31日前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凡是逾期未履行完毕的,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将依法通过纳入失信名单、媒体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冻结工资账户,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义务且有抗拒、妨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参照其文明单位等级向省市区有关部门发出建议,取消其文明单位荣誉。
五、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公职人员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并建议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凡有义务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或者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鼓励公民及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检举揭发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住址。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