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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让“告官见官”成为常态

  发布时间:2018-06-29 17:11:41


    可以让“民告官”案的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给官员和出庭打分,努力让“告官不见官”成为过去,让“告官见官”成为常态。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9种特殊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而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相关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无独有偶。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就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凡当年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主要领导至少出庭一次;当年发生行政诉讼案件5件以上的单位,除主要领导出庭外,副职领导也要至少出庭一次。如不能完成上述指标,将根据绩效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同样,在深圳也实行了考评制度。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不达标的单位予以扣分,同时在考评指标中增加了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分项,鼓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武汉对正职须出庭的情形做出了规定,笔者觉得这种规定更加细化。但是也要看到,对应出庭官员不出庭的责任追究制度能否严格彻底的落实,能否形成长效化的追踪机制,保证实施效果,不仅需要各部门的自觉,更要依靠群众的力量,要通过群众考评传导压力。需要探索向社会公布庭审过程中应出庭官员的实际情况和表现,让“民告官”案的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来给出庭官员和未出庭的官员打分,通过“官考+民考”,让“告官不见官”成为过去式,让“告官见官”成为新常态。

责任编辑:黄霄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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