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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圆满 执结一起省委政法委执法巡视组交办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0-04-23 15:24:05


    4月16日省执法巡视组通过市中级法院交办我院一起工伤赔偿案件,我院高度重视,迅速行动,4月20日当事人已收到执行款,该案得以执行终结。

    2008年11月14日,住鲁山县张店乡雷叭村的王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花去医疗费18363.4元,伤情被评为七级伤残。因工伤待遇问题,把其工作单位石龙区元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石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9月7日裁决石龙区元顺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各种费用122007.4元。元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审理后驳回元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2010年4月2日王某申请执行。

    2010年4月16日该信访案件交办后,院党组非常重视,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由院长、执行局长、立案庭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调解。元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认为:王某骑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班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应该认定工伤,也不应该赔偿王某。经过我院工作人员耐心讲解,辨法析理,为之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规定。最终元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王某119000元,支付到位,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王某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并书面保证永远息诉罢访。

责任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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