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审判公开方式,是能够最有效满足公民对于法院审判知情和监督需要的新兴渠道。为了研究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近三年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安福法院共开展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案件857件,其中2016年17件,2017年468件,2018年1月至5月372件。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庭审直播压力较大,法官积极性不够高。面对全民关注的压力,有些法官担心自己庭审驾驭能力不足,存在畏难情绪和思想包袱,担心审判过程出错,造成直播效果不好。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大的法官认为自己不懂网络,因而不愿进行网络直播。大部分法官认为,网络直播庭审增加了工作量,直播的积极性不够高。
2.设备和技术人员不足,直播数量不均衡。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高清数字法庭设备配置较少,负责庭审直播的专门技术人员仅为1人且还兼职其他工作,对比逐年增加的案件数,设备和人员配比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且同一地区各级法院间的直播数量不均衡,数量差异较大。
3.直播宣传力度不大,公众缺乏关注度。直播案件在各媒体相关报道偏少,且直播预告并没有突出新闻宣传点,导致受众范围小、关注度不高,直播效果不明显。与此同时,大部分法官一般是选择法律适用明确、案件事实简单,且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而此类普通案件的庭审直播,网友关注度不高,公众应者寥寥。
4.很多当事人不愿意庭审直播。有些当事人认为,庭审直播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能会对个人声誉或企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不愿意庭审直播,甚至有些被告因为得知案件将直播而不愿到庭,导致法院只能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
二、原因分析
1.立法相对滞后,缺乏统一操作细则。立法层面没有就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做出细化规定。迄今为止,最为详细的是2010年11月21日颁布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概述了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划分、禁止直播案件范围以及在庭审直播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庭审直播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确定操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2.思想重视不够,规范管理缺失。有些法院仅把庭审网络直播作为一般任务部署,没有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使其管理不够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无法保障直播的质量和效果。
3.庭审直播缺乏专业应对。目前法院对待庭审直播的态度还存在随意性,消息发布有时朝令夕改。此外,大多数法院未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庭审直播,大部分都是由负责外宣或者综合部门的人来临时应对。
4.法官的综合能力有待提高。在我国,基层法院实际上承担着大部分的案件审判工作,工作压力很大。有的审判人员司法能力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加上办案压力大,审判人员忙于追求结案速度,无法再面对庭审直播在心理上、专业上甚至在谈吐与举止间提出的更为严格的要求,以至于庭审直播不规范。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学习培训力度。让法官打消庭审直播是“高科技”的复杂工作的顾虑,加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培训,使其有信心有能力开展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与此同时,法院要将各审判业务庭及个人的庭审网络直播数量进行评比排名,对直播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进行相应奖励,以形成良好的庭审网络直播工作氛围。
2.加强直播管理和风险评估。庭审网络直播在强化公众对审判活动监督的同时,也存在侵犯公民权利并使审判程序发生异化的潜在风险。为此,法官要转变观念,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向庭审敞开网络直播大门的同时,加强对庭审网络直播的管理,合力应对和防范其潜在的风险。此外,法院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建立直播风险评估机制,从内容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直播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不能按时直播、音视频不清晰和舆情等情况,逐一研究制定风险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3.丰富庭审直播内容。法院应进一步丰富庭审直播内容,不断改进直播形式,庭审直播应当重点选择民生类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有法制教育意义和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减少一般案件直播数量,注重案件选取的典型性、新颖性及代表性,促使全民普法、全民守法。为此,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全面实现科技法庭全覆盖。
4.建立多方联动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对庭审直播尚没有统一的制度,课题组建议可出台相关规定,将庭审直播制度化,建立健全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长效机制,确保发挥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法制宣传的实际效用。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是一个牵涉面广的大工程,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媒体、公众等多方联动机制。此外,有必要在一定限度内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减轻法院的负担,让法院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实际的审判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