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每年审理一千多万件案件,其类型之多、故事性之强、新闻资源之丰富,几乎可以反映整个社会的矛盾冲突、发展变化、调整运行。作为案件新闻报道,其传播之广、影响之大、投射心灵之深,是难以想象的。案件新闻传播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满足了人们的好奇心、探知欲,普及了法律知识,传播了法治理念,对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很好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案件新闻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案件题材选择、报道手段使用、报道导向体现上把握不好、进退失据,暴力、欺诈、厚黑、媚俗等负面信息满天飞,就会出现负面效应,成为“毁三观”、污染社会风气的信息源之一。如何让案件新闻报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案件新闻的负面信息存在与负面效应引发
新媒体时代,案件报道日益显示出其独特的新闻效力和巨大的资源潜力。作为静态新闻,人民法院案件新闻的价值主要不是体现在突发性、时效性和信息量上,而是体现在事件以外甚至是隐性信息上,体现在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上。一方面,任何案件都可能由单一的法律问题演变为社会报道,触及更广阔、更深层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另一方面,案件本质上是社会冲突的必然结果,简单的事实表象背后,往往隐藏着其复杂的法律和社会调整指向,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件新闻是人们认识法治、了解社会、选择行为方式的折射点,不同的新闻报道解读,可能得出不同的价值认同与实践结论。
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而具体的案件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告诉受众什么是真善美的,什么是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民商事案件包含着社会矛盾和伦理道德的冲突,刑事案件以具有破坏性的结果从反面警示世人,行政案件则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敲响警钟。总之,案件新闻报道具有社会信息传播功能、法律服务功能和警示教化功能,而这三大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案件新闻中负面信息的恰当处理与正面引导的充分发掘。
案件是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案件审理是以印证、说理的形式展示梳理争议焦点,解决矛盾,修复社会创伤。由此,案件新闻中天然存在着负面信息,比如民事纠纷中的侵权与伤害、违约与失信、诉讼中无理搅三分的诡辩、相互恐吓与威胁,甚至庭审中出现的伪证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暴力犯罪的血腥场面、盗窃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段、性侵猥亵犯罪的情节细节、涉黑案件中社会恐怖气氛的描述、贪腐犯罪的“情人”“包二奶”等案外传闻的渲染,出身官员或富裕家庭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贴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标签,等等。案件新闻一般都具有曲折情节和对抗色彩,有时比虚构的影视作品更有吸引力。对于这些负面信息,如果在报道中不加屏蔽、不加选择、不做处理,完完整整、原汁原味甚至添油加醋地呈现给社会公众,靠这个来吸引眼球,那么就会进入案件新闻传播的误区,就会极大地引发负面效应,与我们案件报道的初衷背道而驰。
刑事案件作为案件新闻报道中的一种特殊题材,其特征是故事性、刺激性、震撼性、腐蚀性和法律性。如果在报道中把握不好,其负面效应非常明显,如诱发作用、模仿作用、破坏作用和异化作用等。因此,在报道时不能去简单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
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介的两大主要职能。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要注意新闻事实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否则就可能产生导向上的偏差和负面效应。隐性导向的负面信息的危害是巨大的,因为它隐藏在新闻事实之中,对人们思想观念、道德情操悄无声息地进行渗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影响着社会风气。
二、案件新闻的报道题材选择和报道手法规制
并不是所有的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都可以毫无选择地报道出来,而是首先要衡量其是否具有正确的导向作用,在报道题材上应当有所选择,在报道手法上有所规制,否则就会造成负面影响,给受众和媒体带来危害。
在案件报道题材的选择上,要坚持严肃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这三个基本原则,注重报道那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以及各类在法律上新、奇、特的案件,将报道的侧重点放在案件审理的动态追踪和法律适用的及时解读上。在大要案的报道方面,严格遵守报道口径,注重新闻规律和宣传纪律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日常报道中,记者和媒体要严格把关,精挑细选,不报道猎奇、追求视觉刺激、低级媚俗等不严肃的内容。
案件新闻的选题要以人为本,注意典型性、时代性,体现人文关怀,坚持受众本位思想。在多样化的社会信息中,案件新闻报道若要提升自身的感染力,需要从人的心理活动、情感需求、理想信念等方面选取题材。根据当前政法工作重点和社会矛盾特点,多报道扫黑除恶、打击电信诈骗、环境公益诉讼、保护英烈名誉、惩戒社会诚信等等方面的案件,选取正确的报道视角,多方面揭示人在社会中的意义、地位和价值,引导受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广泛应用,自媒体和网络媒体在人们对案件的了解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也就要求媒体和相关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素养和责任感,对案件新闻的报道手法有所规制。
其一,媒体不要以夸张的、扩大事件的描述来吸引眼球,片面性的报道会误导民众判断,扭曲事实真相;不要为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过细描述凶杀、强奸、抢劫等犯罪情节,展示血腥的凶杀现场,出现令人作呕的色情场面,大肆宣传犯罪分子的犯罪过程及受害者的受害过程,报道某些不宜公开的或是错误的情节,对读者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甚至可能导致社会恐慌。应着重于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担负起媒体的社会责任。
其二,媒体不要对犯罪行为作过细的报道,因其有传播、诱发犯罪的副作用。有些媒体为提高点击率,吸引眼球,详细介绍策划、实施犯罪的过程,渲染犯罪的手法和技巧,比如怎样破坏现场、如何摆脱警方追捕等,将整个过程描绘得活灵活现。其中大量隐性信息不但暴露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还泄露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侦破手段,弱化了对犯罪行为的警示、威慑作用,为有可能伺机作案的人员提供了作案办法借鉴,提高了他们的反侦查能力。对作案手段细节的展示,还容易引起分辨能力差但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的青少年盲目效仿,起到示范诱导犯罪的作用。近年来,劫持人质案、越狱案、金融诈骗案、银行抢劫案、文物盗窃案、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等频繁发生,这些事件所表现出来的高相似性和高模仿性令人关注。
三、案件新闻的报道导向体现与媒体责任坚守
新闻媒体的导向,对个人而言,会影响其对世界、社会、人生、前途的看法,会影响个人的成长和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而对于社会而言,则是运用舆论引导人的意识和意向,控制人的行为,使他们按照社会管理者制定的路线、方针、规章从事社会活动的传播行为。所以说,新闻工作者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把握好案件新闻的价值取向,坚守媒体责任,立足事实报道,尊重信息时代新闻传播规律,在注意显性导向的同时也要兼顾隐性导向,防止隐性导向信息的负面影响,正确发挥案件新闻的正面引导作用,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更好地担负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首先,媒体要正确定位,不缺位、不越位,避免媒介审判;要秉承职业操守,从专业性、客观性、真实性的角度来描述评价案件,让受众客观真实了解原委,做出正确判断。媒体人要努力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注重案件报道的教育功能,要结合典型案例,鞭挞假恶丑,弘扬真善美;法律是严肃的,媒体在报道中应传递实用的法治信息,讲究传播手段,把传媒特有的传播优势和具体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起来,突出普法效果,让案件报道成为生动的普法课。现在,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他们希望了解到更多的实用性法律知识。当媒体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解读,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通俗化时,受众就能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以便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种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媒体工作者要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能力,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着重提高案件新闻作品的品位,避免负面信息传播,通过庭审焦点、连线法官、法官说法、法官提醒、法条链接等等报道形式,发挥正面引导作用。案件新闻报道要体现社会良知,反映社会本质,关注每一个生命个体,体现出对社会和对人生的积极思考,突出其警示作用。通过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的揭露、曝光,让受众知道社会上种种犯罪行为的存在,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如何避免引发犯罪行为,如何提高警觉更好地保护自己。只有通过对犯罪新闻的报道,起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稳定人心、弘扬正气的作用,才能达到普及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