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应明确标准和救助条件,一方面确保真正困难的人得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对投机取巧钻制度漏洞者应该采取法治手段进行处理。
1月29日,“穷游者”孙永(化名)在网上火了。孙永在1月24日被杭州警方救助,随后被民警送到了救助站。但就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登记后发现,孙永在全国一共被救助过234次。据记者了解,孙永现年27岁,甘肃人,出去游玩花掉自己的钱后,没办法就去救助站。目前,救助站工作人员表示已为孙永购买了火车票送他回家。
在全国各地一共被救助234次,这种结果不仅是对救助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暴露出我国救助体制存在着漏洞。
首先,救助站救助的对象是真正困难的人,可是这位“穷游者”不仅年纪轻轻,而且身体健康,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因此,其并不符合需要救助的条件。况且其外出只是为了游山玩水,并非真正遭遇困难,或者无家可归,这种投机取巧,不仅是不劳而获的体现,也是对救助资源的严重浪费。退一步讲,即使外出旅游,偶尔一次向救助站求助,也是可以理解和支持的,毕竟没有人敢保证自己外出绝对顺利和安全。可是这位“穷游者”却被全国各地救助了234次,而且在被救助返乡途中,私自下车,就不仅仅是意外,而是一种蓄意为之,是在钻救助制度的空子。
救助站的作用是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对于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办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也就是说,这种“穷游者”虽然有乞讨求助之举,但是并非真正的困难人员,不属于法规规定的救助对象。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为救助对象设置门槛,明确标准和救助条件,一方面对求助者积极核实身份,仔细甄别,调查困难原因,确保真正困难的人得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对投机取巧钻制度漏洞,或者实施欺骗达到自己享受目的的假困难者,应该采取法治手段进行处理,比如强制遣送回乡,交由家庭或者地方相关部门监管,或者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等。同时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这些“穷游者”的信息通报其他地方,实施重点监控,共同抵制这种骗取救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