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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司法改革决策 大力深化少年审判改革

发布时间:2017-08-02 10:40:34


    2017年7月20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第四届少年审判论坛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出席会议并致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立勇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主持开幕式并作主旨演讲。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关的同志,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暨南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分管院领导、少年法庭庭长,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庭长以及年会论文一等奖获得者等共计1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一、关于少年审判理论研究方法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研究机构,理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理论研究方法。既要注重顶层设计的研究,又要关注具体审判程序、制度的研究;既要注重自主研究,又要注重联合研究。努力通过一系列研究活动,发展少年审判理论,推进少年司法改革,促进青少年更好成长、更快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养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

    胡云腾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和治国理政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5月3日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为新时期法学研究工作和法治人才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审判理论研究带来了重要历史机遇。我们应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研究事关未成年人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密切关注少年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努力推动少年司法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促进少年司法实践再上新台阶。

    张立勇指出,少年审判理论研究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旗帜鲜明地同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宪政民主”等错误思潮作斗争,确保少年审判理论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加强少年审判具体问题的研究,将如何保障政策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如何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作为第一关切,切实增强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为审判实践具体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参考。

    颜茂昆认为,开展少年司法理论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困扰少年审判工作的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要继续深入研究少年司法独特价值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开展更深入的联合研究,提出更加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要深入研究少年审判业务独立问题,建立指导少年司法工作的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少年审判的基本架构。要研究司法改革背景下案外延伸工作的正当性问题,探寻少年审判案外延伸工作正当性的法理依据,推动案外延伸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少年审判理论研究,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借改革之东风,聚法治之合力,谋全面保护之内容。少年审判实践,要从理论研究、学术研究成果中汲取营养,在学习、总结、借鉴理论成果基础上,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关于少年法庭改革路径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少年法庭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方面成绩斐然,但如今正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瓶颈。加快少年法庭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少年法庭的发展方向,既是人民法院做好新时期少年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落实中央司改决策的内在要求。

    颜茂昆指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审判发展模式。要研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工作格局,以少年审判带动、引领少年侦查、起诉以及社区矫正等工作。制定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方案,探索建立高效的社会服务支持体系,补足少年审判工作短板,合理确定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少年法庭不仅应当受理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也应当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案件,还可考虑将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部分青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理范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应当遵循发展规律,兼顾客观现实,坚定不移地以改革的思维推进少年法庭事业发展。要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工作机制,使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得到相应的帮助、教育,走上健康的人生之路;还要正视现实,正视问题,改进审判管理手段,加强少审队伍建设。

    中国法学会杂志总编辑刘桂明指出,少年司法的整体构思需要创新,需要开阔视野。保护年龄应当由不满十八周岁扩充到二十五周岁以下,保护群体应当由未成年人扩充到在校大学生和留守儿童等,少年司法的概念应当由以青少年为犯罪主体的案件,扩充到以青少年为犯罪客体的案件。少年法庭的名称建议统一为青少年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正陆认为,由少年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涉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以及全部家事案件,探索“大少审”格局是推动少年审判新发展的重要路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德云认为,少年法庭应当坚持综合审判的发展方向,但要考虑各种因素及地区之间的差异,不搞“一刀切”,按照“近远结合、有序协调、分步推进”的思路逐步完善。

    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少年审判已经从单一刑事审判扩大到综合审判,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和法律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而刑事审判是少年审判的“根本”,要大力夯实这个基础,走固本强身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指出,现在的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仅有48条,距构建未成年人审判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很远。今后,要围绕这个目标,从未成年人审判的指导方针和原则、诉讼权利保障、指定辩护与法律援助制度、证据制度、逮捕措施适用、分管分押分诉分审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讯问、不公开审理问题、轻罪封存制度的适用与效果、帮教工作及刑罚执行和适用等多个方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努力将30多年的少年审判经验规范化、系统化、法律化,使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有利于提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西南政法大学少年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维俭指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其特别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对象特别;二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别;三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标和宗旨特别;四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特别。只有充分理解其“特别性”,才能转变相关理念,理清相关思路,系统贯彻相关理念。

    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认为,对于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要转变观念、明确对象、扩充内容、扩展主体、丰富形式、注重效果,充分发挥中华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从小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从而达到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贯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要严格遵循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正确的轨道内运行;二要实现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保持其内在一致性和协调性;三要正确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在儿童最佳利益、被害人合法利益、社会安宁利益之间尽可能寻求和谐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王瑀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加快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程序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将散见于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中的专门条款加以归拢、细化和完善,制定一部集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的少年司法法。

    四、关于青少年审判延伸工作

    绝大多数代表认为,案外延伸工作是青少年审判的特色,是青少年审判区别于其他审判工作的重要特征。长期以来,审前调查、法庭教育、回访帮教、心理评估等延伸工作,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延伸帮教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皮艺军指出,少年司法的关键是特殊保护。一要全方位保护,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将儿童利益最大化贯彻到实践中去。二要科学看待少年身心特征,科学看待保护的意义和方式,把保护从简单的情感关爱上升到理性的科学保护。三要大力强化特殊保护意识,在独立司法体系形成前,要走专业化道路,创新保护处遇和应对措施。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指出,未成年犯罪人,既包括被告人与服刑人,亦包括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司法实践中,既要考量“未成年性”的特质,又要审慎考量其“犯罪性”而给被害人及社会带来的伤害及风险。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及延伸工作,应将“未成年性”及“犯罪性”有机结合起来,有序推进犯罪惩治、再犯预防、人格矫正、心理康复、亲职教育和社会复归,倡导衡平及恢复性司法,辅之以实证分析和修法建议,进一步推动少年审判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国庆认为,对涉少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损害试行干预救助制度非常必要,但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基金,为涉案未成年人获得心理帮助提供政府资助和支持;二是建立专门的心理干预救助队伍,提高心理帮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紧紧依靠社工力量全程参与心理救助,弥补和消除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杰认为,试行未成年被告人判前义工服务,对提升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十分必要,建议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控机制:一是在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普遍加强未成年人工作的前提下,将少年审判端口向前向后延伸,与公安、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对接,真正形成公、检、法、司相互联结、互相衔接、共为一体的“政法一条龙”;二是在义工服务工作中注意发挥道德的推动引领作用,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融入教育矫治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的思想道德问题,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三是以提升社会效果为中心,在义工服务、社会观护员、救助基金等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帮教措施,引导激励失足青少年认清自我,树立信心。

    五、关于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机制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对青少年从小进行法治教育,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保钢指出,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放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开展,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探索用传统国学教育助推青少年健康成长,不断增强青少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开辟新路径、探寻新方法、开创新局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文琳认为,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应当坚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源头上重“防”,庭审前重“查”,庭审中重“教”,庭审后重“帮”,着力构建青少年法庭教育新机制。

责任编辑:王琼瑶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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