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32周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法治战略蓝图背景下,健全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应对日趋严峻的少年犯罪形势,为少年儿童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是法律工作者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要成功地履行这一使命,就必须将少年司法作为一门学问来看待。
之所以要将少年司法作为一门学问来看待,既是因为少年司法具有不同于成人司法的特点,在世界范围内少年司法的独立设置与研究已经蔚然成风;同时因为少年司法本身的研究需要法律工作者打破学科的枷锁,以更加多元的视角来看待这门学问。
少年司法首先是一门不同于普通司法的学问,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少年儿童因为生理和认知方面的原因,还不能被视为完全对自身行为负责的自主个体。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虑,少年司法更加强调对少年的矫正,以期使其未来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这种政策的变化最初正是源于美国的进步主义时期。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相关规定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的诞生。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少年司法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
少年司法当前是联合国长期关注的重要课题,保护儿童权利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热点。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犯罪预防、少年司法以及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详细规则。这些文件倡导、呼吁并推动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开展少年司法的信息交换、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范例推广,从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增进全球儿童福祉。
少年司法又是一门跨学科的学问。犯罪学、刑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一直是少年司法改革的外部动力。其中,少年司法与犯罪学的联系最为紧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犯罪学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角度催生了少年司法。少年司法与刑法学关系密切,少年司法是在刑法改革和应对少年犯罪的立法尝试中脱颖而出的。少年问题是整个社会问题的缩影,少年之病是社会、家庭之病的体现,因而少年司法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端口,其所延伸的教育、感化、挽救等社会化过程,还需要依托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专业,交叉学科的研究将为少年司法提供更加可靠的智力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神经科学尤其是脑科学的研究成果,在欧美国家司法实践中对青少年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少年司法也随之与自然科学发生了紧密联系。毫不夸张地说,少年司法可谓是人文社会学科与自然科学顶尖领域的整合。
在我国,与普通司法相比,少年司法起步晚、问题多,缺乏必要的司法传统和司法经验,因此,它的发展更加倚重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只有通过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学术论证,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国外少年司法的最新发展和理论创新,及时汲取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有效借鉴各国少年司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少年司法改革提供科学论证和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关于少年司法的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寥寥无几,研究水平也差强人意,少年司法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小众”。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少年司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少年司法人才特别是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为此,教育部门应担起重任,推动少年司法的课程标准建设,进一步明确课程意义和研究对象,构建少年司法基本的理论框架和课程体系,使少年司法形成独特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同时,应当注重运用司法机关的专业资源和工作平台,加大研究、试点投入,鼓励教学科研人员重视少年司法制度研究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优秀理论成果及时转化,科学指导少年司法实践。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事,国家事。加强对少年司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强有力的决策依据和理论支持,为少年儿童撑起法律和温情的保护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点亮领航灯,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未来主力军保驾护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唯愿法学界的同仁,能够精诚团结、同心协力,为少年司法研究的推进群策群力。个人之力虽微,但众志可以成城。唯有完善的少年司法,才能编织美好的少年梦,进而撑起多彩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