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夏红宾盗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军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红宾经多次踩点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及一辆二轮架子车,利用同村村民夏占有家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入室盗走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3300元、美元21000元及若干存折的保险箱一个,玉雕像一尊、玉坠一个、银制镯子一副、银制长命锁一个、“中华”牌香烟三盒、“芙蓉王”牌香烟二盒、茅台酒一坛、水井坊酒一瓶、“双汇”王中王火腿肠一箱、发芽鞑靼牌荞麦茶二盒。次日,被告人夏红宾到宝丰县大营镇购买切割机一台,切开保险箱,将内装的现金人民币43300元、美元21000元取出,藏匿家中。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188824元。被盗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夏红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88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且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上述理由,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