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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法院2017年预算

发布时间:2017-06-02 16:01:51


2017年度石龙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石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在审案件。

3.依法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司法鉴定权和司法决定权。

5.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7.主管本院的监察工作。

8.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9.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完成应由石龙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石龙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执行庭、执行综合科、审管办、司法技术科、信息技术科、行政科、监察科、法警队、少年刑事审判庭18个科室。

二、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为本级预算;没有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495.38万元,支出预算495.38万元,与2016年相比略有增加。其原因为工资调标、医疗、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支出增加。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的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法院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无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六、三公经费增加变化原因说明

1.“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三公经费预算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为8.05万元,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车改革,执法执勤车辆不列为“三公”经费,所以2017年三公经费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

2.“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公务用车费6.05万元,,均都有所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已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开。

七、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5、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石龙区法院2017年预算附件请点击:

/upload/file/20170602/20170602162335_32138.xls

*执法执勤车辆不列为“三公”经费,所以2017年三公经费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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