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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家申请执行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1-03-23 15:17:49


    【案例】

    申请执行人:王学家

    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申请人王学家自1974年开始到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矿所属的高庄矿中心医院干临时工,一直从事勤杂工工作。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矿也未为申请人王学家缴纳过社会保险金。2007年7月1日,高庄矿中心医院将王学家辞退,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元/月,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及“三金”等问题引发劳动争议。后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矿被宣告破产,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成立,并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2009年1月9日本院作出了(2009)平龙民一初字第8号判决书,认定了申请人王学家与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王学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至2007年7月1日止,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并支付给王学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王学家申请执行。

    【评析】

    本案的执行难点是判决书中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王学家缴纳“三金”,但没有说明具体数额,仅判决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这样模糊的判决给执行人员造成了不可操作性。到底被申请执行人要为申请人缴纳多少钱呢?以“社会保险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区、市、省级社会保险部门对此规定是不同的,那么到底以哪级社会保险部门的标准为依据呢?三级社会保险部门以无相关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核算“三金”的具体数额, “三金”的具体数额无法核算出来,当然无法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被申请执行人 也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但是有点毋庸置疑,那就是申请人王学家和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高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执行人应该为申请人缴纳“三金”。但像申请人这种情况到底怎么交纳“三金”,法律确实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三金”缴纳的确有点困难。但判决书必须履行,申请人的利益必须维护。于是执行干警经过摸龙排查,查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存有被申请执行人存款人民币2949741.77元,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冻结。在得力的措施下,被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性补偿给申请人生活苦难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人民币20万元,随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本案虽执行完毕但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仍然要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像申请人的这种情况的劳动者应该怎么给他们缴纳“三金”?本案是以变通的方式执行完毕的 ,但下一个王学家我们难道仍以这种方式维护他的利益吗?我们期待法律在这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党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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