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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7-05-22 17:13:50


    本报郑州5月18日电  (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宋红霞)5月18日,二级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东魁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2015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东魁在住处,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刘东魁恼怒之下,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李某外孙小林(化名)胸部猛砍一刀,又朝赶来的李某左肩部连砍两刀,致小林死亡,李某轻伤。作案后,刘东魁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东魁不服,提出上诉。河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担任审判长。张立勇认真阅读全部卷宗后,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案情,于5月15日上午带领合议庭成员到看守所依法对被告人刘东魁进行了提审,并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

    庭审中,根据检察员、辩护人的申请,分别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案件相关情况,并接受检辩双方质证。法庭围绕刘东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某是否有过错、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上诉人刘东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东魁仅因琐事,即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死者为年仅6岁的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刘东魁逃离案发现场后,多次打电话给亲属让卖掉三轮车救治小林和李某,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二审期间,刘东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庭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上诉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高校学生等社会各界群众400余人参加了旁听。

    ■记者手记■

    院庭长一线办案应常态化

    据了解,河南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后,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全面铺开,院长、庭长带头办案进一步常态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必须在一线办案。河南高院要求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到审判第一线办案,不办案的法官要退出员额。河南法院现在已经完成了首批入额法官的选任工作,要求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要带头办案。此次张立勇作为河南高院的院长开庭办案,是落实司法改革的要求。

    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将优质审判人力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同时,院庭长一线办案,也有利于查清案情,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就该案而言,案件存在的疑点和问题都解决在庭审中,也把定罪量刑的证据展现在庭审中,对于二审期间出现的新问题也逐一得到落实。

    此次庭审,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属于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作案后又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基于案发前被告人的表现,与家人之间的关系等原因,已经谅解了被告人,因此,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最终对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王琼瑶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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