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09)平龙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
原告平顶山市西区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基金会。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冯春海,主任。
被告康万青,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生,系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村农民。
原告诉称,1998年3月1日被告从我会借款40000元,约定期限6个月,月息27‰,计利息136080元。1998年3月7日被告从我会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3个月,月息27‰,计利息34020元。1998年3月24日被告从我会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2个月,月息27‰,计利息34020元。1998年5月25日被告从我会借款5000元,期限3个月,月息27‰,计利息16740元。1998年7月16日被告从我会借款5000元,期限2个月,月息27‰,计利息164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37330元。
被告未做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催收证明5份,欲证明借款属实且未超过诉讼时效;2、借款借据5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石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期限6个月,月息27‰。1998年3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期限3个月,月息27‰。1998年3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期限2个月,月息27‰,当日原告从本金中扣除利息540元。1998年5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期限3个月,月息27‰。1998年7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期限2个月,月息27‰。1998年3月24日至1999年12月15日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利息3722元。下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西区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基金会诉被告康万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延辉,陈会俭,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由孙延辉担任审判长,陈会俭主审本案,书记员王剑担任本庭记录,于2009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平顶山市西区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基金会法定代理人冯春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万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万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顶山市西区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基金会借款本金69460元及利息(其中1998年7月16日至1999年11月25日的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27‰计算;1999年11月26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已付3722元利息予以扣除)。
诉讼费5910元,由被告康万青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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