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解释的出台,确实以前存在争议的问题多数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仍然存在以下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是: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是仅作为一份证据予以认定还是直接作为法院确定双方最终赔偿份额的依据。
(二)、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民事侵权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得到重复赔偿,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三)、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有交强险存在的情况下,是先划分双方责任后交强险再进行赔偿还是先由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划分责任由侵权人赔偿,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二、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及争议
(一)、《道交法》是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车辆、驾车人员的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内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认定,正是体现了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干涉,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着眼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这是它的行政属性。
从实践来看,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多数并不等同,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一般不会重点提前考虑民事赔偿的问题,而是往往着眼于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目的在预防事故的发生和为行政处罚做准备,所以认定的责任都是基于事故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人民法院都是着眼于损失的确定和对受损害当事人的救济,多数情况下是基于对导致损失发生原因的分析而确定赔偿责任。在一些案件当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导致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是不完全相同的,与此相对应,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所区别的。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当中,甲方负有主要责任,乙方负有次要责任,但最终甲方因抢救无效导致死亡,结果就造成了甲方损失大于乙方的后果,如果仅仅依据事故发生原因,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乙方负次要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妥当也不符合民事法律公平原则的。所以笔者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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