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在《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中撰文指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该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了改革我国诉讼制度的目标和基本任务。以审判为中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一种诉讼理念的转变,而且应当体现为新型的诉讼制度安排。
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共有106条,超过法典条文的1/3,占比高达36.6%。总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尤其应当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刑事诉讼法总则有其形成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无可厚非,但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对其进行调整也是必要的,对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代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对刑事诉讼法总则关于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修改建言。
作者指出,文章论及的改革内容或许短期内难以实现,不过不能因此而否定进行学理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当此改革时代与转型时期,我们需要以科学的精神、理性的思维、开放的态度、前瞻的眼光推进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唯如此,才能为真正实现刑事程序法治提供有效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