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该行为人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作了规定, 即“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瑞士债权法都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明确地使用了“表见代理”的概念。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都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最后,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目的为:第一,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第二,维护交易安全;第三,防止不正当竞争。
与有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有效代理之要件为:
1.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有权代理的代理人所具有的代理权是真实的、有效的,无权代理之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真实的无效,不仅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知道,而且相对人也知道;表见代理的代理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不是代理。《日本民法典》第100 条规定:“代理人未表示为本人而为之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为之”。表见代理仍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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