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任性“驴友”该为救援费用买单
近日,多个户外团体在徒步穿越“鳌太线”时遭遇暴风雪,截至目前,失联的30多位驴友全部找到,3人遇难。
近年来,户外探险成为一些“驴友”非常热衷的活动。但一些“驴友”为寻求刺激,往往乱闯禁区,违规探险,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由此导致遇险事故。对此类遇险事故的救援费用该如何承担一直备受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让任性“驴友”为其错误行为买单,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毋庸置疑,在公民陷入危险境地后,政府有救助责任,但是由政府承担救援义务并不代表应由其承担救援费用,不能让公共财政为一些人的错误行为买单。当一些“驴友”应当预见危险却不顾险情时,就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就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特别是在探险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区而遇险时,救援人员很难预见事态发展和险情程度,自身面临着相当高的风险。让搜救人员冒着巨大风险救援犯错者,就应该让犯错者承担一定成本。否则,要是不对这种极不负责任的冒险加以约束,类似的行为就可能层出不穷。
户外探险不是法外之地,犯错者自担其责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对任性“驴友”救援费用的负担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旅游法也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相关部门不妨依据户外探险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出台科学的规范性制度,明确救援由谁承担费用。同时遵循“两笔账分开算”,“先救援,后追偿”的原则。即政府或社会组织无条件承担救援责任,不能要求先付费后救援,以免产生道德风险。探险者有过错需承担救援费用的,则由救援机构或有权机关依法追偿。这样才能既有效地维护探险者的生命安全,又能切实避免公共资源被肆意浪费,让探险者更加尊重规则,敬畏生命。——史奉楚
短评
拾金当不昧 索酬莫过度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的李女士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了,后来捡到钱包者表示愿意归还钱包,但必须要失主支付500元报酬,而李女士的钱包里总共才370元现金,无奈的失主最终花了300元钱才拿到钱包。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也在迎来属于自己的考验。比如很多人就觉得我拾到了别人的财物,我也愿意归还,但是因为我保管财物,归还财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当然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否则,我做了好事,还要倒贴钱,那自然也就没有归还的动力了。商品社会,经济时代,这样的观点不但从情理上讲没有问题,而且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适当的保管费用作为报酬。
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在归还财物,向失主索要报酬的时候,数额要适当,应该是自己为了保管、归还财物而产生的必要的费用。具体到新闻中来说,这位拾得人归还了钱包,但是向失主索要500元报酬,结合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状况,这显然已经不是“适当费用”,也不是“必要费用”,而只能算是一种狮子大开口,趁火打劫。
不管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拾得人向失主索取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都是应该的,但是这个索取费用的额度,一定要合理,否则很容易为了一己私利,既让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同时也让道德没有容身之地,这才是一种莫大的悲哀与不堪。——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