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5日是全国助残日,主题为“关爱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是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全民助残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程度往往最能反映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题中应有之意,司法助残可谓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渠道,司法助残,意义重大,值得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认真落实。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社会竞争会更加激烈,优胜劣汰会成为常态。然而,众所周知,残疾人由于生理或心理的原因、先天或后天的劣势,或起点不公平,或过程不公平,或机会不公平,在市场竞争和利益纷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境地。可是,我们知道,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有两层含义:一方面,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做大做好蛋糕;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以公平公正地分好蛋糕,实现共享发展成果,提升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当下,我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改革进入深水区,也是矛盾多发期,要实现“既做好蛋糕又分好蛋糕”的社会发展目标,司法机关在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都受限的情况下,必须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但谈何容易。
笔者曾于2014年9月起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副院长一年,挂职期间曾深入该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调研。作为荣膺“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的基层法院,其近年来开展的维权平台“一体化”、绿色通道“专业化”、社会资源“共享化”等司法助残举措,切实促进了司法为民目标的实现,彰显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提升了社会文明程度。润州法院的助残举措,可谓恰逢其时,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富有启迪且可资借鉴的发展路径和司改样板。
首先,积极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司法助残资源并向残疾人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润州法院旗帜鲜明,司法资源向残疾人倾斜配置,在法律框架内给予残疾人最大限度的诉讼方便。比如,让涉残案件走绿色通道,确保案件流动的高效与畅通,实现了高效司法;主动与当地残联、法律援助机构实现社会联动,整合资源,合力助残;联合司法局、保险行业协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推荐的特邀调解员,合力通过诉前调解,化解分流大量的矛盾纠纷。润州法院此举完美诠释了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在司法助残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把好的做法用规章制度固定下来。把法官个人对残疾人的悲悯和个案关爱,演变和升华为法院集体对于每个生命个体的尊重与人文关怀,必须通过法院的集体决策和共同实施。润州法院联合或单独制定《法律助残共建协议》《残疾人司法救助实施意见》《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切实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工作意见》等系列文件,把零散、单兵的司法助残工作纳入正规化、合作化的“专业”道路。润州法院司法助残,不搞花架子,拿出真举措,人民得实惠,初见真实效。常言道,善始容易善终难。润州法院这些司法助残司法为民的善举,当然需要在制度化、精细化、常态化上下功夫。久久为功,驰而不息。这种做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最后,延伸审判职能,构建司法助残联动机制,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润州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在审判之外积极与社会救助机构交汇对接,做实做强司法助残工作。例如,该院与镇江市残联组建了江苏省首个“残疾人法律服务中心”,挂牌成立残疾人诉讼服务联络站,安排法官定期在市残联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调解工作,方便残疾人诉讼;聘请残疾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涉残案件的审理、调解、回访工作;聘请心理咨询师,为有需要的残疾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疏导、调解服务;通过市残联选聘助残联络员,协助法官调解、回访涉残案件,或进行委托调解;加强与民政、劳动、教育、工会、妇联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通过这些措施,构建起“一体多翼”的司法助残联动机制,真正体现了为残疾人服务的理念,满足了残疾人司法需求,提升了残疾人维权质量。构建联动机制符合“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总要求。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润州法院把司法助残这项工作做得再好,也只能让一部分残疾人受益。我们需要更多法院行动起来,在司法助残和司法为民中有更多创举,涌现更多先进,让更多的残疾人受益。“大爱镇江”是镇江一张沉甸甸的名片。我们期待润州法院把司法助残这篇“小城大爱”的故事写下去,写得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