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在《文化纵横》2015年12月号撰文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为了遏制当时似有愈演愈烈之势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学界就曾强烈地呼吁改变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资源保障严重依赖地方政府的现状。作为让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的一个最终目标,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全国一盘棋”的层次上获得统一的资源保障。
在中国历史上,中央统一的税赋安排(即所谓“正税”)经常或几乎总是不能满足自身及地方财政所需,于是不得不“半制度化”地允许甚至迫使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巧立各种名目予取予夺,这种制度安排被历史学家命名为“不完全财政”。其反映了治理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地方差异极大的国度遇到的根本性困难以及相应的对策。
近几年,随着几项具体改革的陆续展开,司法改革蔚然已成一大潮流。即使某些难度不小的改革例如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在若干试点地区的推行亦有声有色,不乏可圈可点之处。但是,这些改革如果没有司法机关人财物“去地方化”的改革以及切实提高财政保障作为配套和支撑,从长远来看其效果都会成问题。司法改革越有进展,就越可能牵动深层的众多复杂矛盾或问题。反过来看,或许也正是深入了的司法改革,才会成为“撬动”包括财政体制在内全面改革的一种契机。法院经费省级统管虽然难度很大,却是司法体制改革乃至中国社会全面改革的事业在整体上走向成功的一条必经之路,改革进入深化阶段更加需要迎难而上的决心和气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