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文书?答案有些众说纷纭。关于法律文书的定义可以说是“百花齐放”,甚至连法律文书的范围也没有一个定论。
近代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在传统范畴理论的基础上,完善并提出了家族相似性理论(Family Resembalance)。他认为范畴的成员不必具有该范畴的所有属性,而是AB、BC、CD、DE式的家族相似关系,即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至少有一个或多个共同属性。范畴成员的特性不完全一样,他们是靠家族相似性来归属于同一范畴。而范畴没有固定的明确的边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形成和变化发展的。
这个理论非常适合描述法律文书的状况。法律文书范围内的各类文书,其实很难找出一个精确的共性。但大家对于什么样的文书应当是法律文书,又都有一个大致的概念。这就非常符合“家族”的特征。
各类文书之间是一个相对松散的联系,彼此之间有很多相似性,又有很多相异性。比如一份提押通知书和一份民事起诉状之间,能有多大的共同点呢?一份逮捕证与一份合同书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我们都应该承认,他们都属于法律文书这个家族。他们之间有着家族的相似性。虽然彼此并不相像,但在兄弟之间传递着相似,借此建立起联系。
笔者认为,法律文书的定义可以基于两点展开构建:一是司法性;二是实用性。以司法性为中心逐步向外延伸,以实用性为原则,构建以家族相似为理论基础的法律文书体系,才是最科学的。
一、司法性。司法类的文书是法律文书的核心文书。这部分最为重要,划入法律文书也最无争议。法院文书、检察文书、公安文书,都属于确定无疑的法律文书。其他各类文书都应围绕司法诉讼类文书,以此为基点决定在法律文书中的地位。与司法类文书有关的或类似的就属于法律文书,否则就不是法律文书。比如,虽然仲裁机关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但其机构设置与运作基本上与法院的审判无异。其文书就应当属于法院文书的延伸,完全应该归入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法院用的非讼文书,是保障和防备诉讼而使用的文书,与司法诉讼的联系很密切,所以也应该划入法律文书范畴。
二、实用性。实用性则是定义的另一个原则。与司法性不同,它可以说是法律文书的共同属性。法律文书是处理具体事务的实用性文书,这一点非常明确。所以,法律法规等立法文书虽然也在司法事务中使用,但肯定不是法律文书;法学论文,不能说与司法无关,但它不是实用性的文书,所以不属于法律文书。
这样,关于法律文书的范围就大致可以依靠这两个基点来确定,包括:法院文书、检察文书、公安文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律师文书、狱政文书。
法律文书的定义也可以总结为:处理司法及有关或类似事务过程中使用的实用性文书的总称。
还是重复前面的话,这样的定义与范围绝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开放性的。
另一个问题需要运用“家族相似法”的是法律文书的分类。前面所说的法院文书、检察文书、公安文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律师文书、狱政文书是目前通行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以各类法律文书的使用领域为标准,应用于审判领域的就是法院文书,应用于检察院的就是检察文书,等等。它使得各类法律文书和它的应用领域结合得非常紧密,有很大优点,非常实用,便于集中学习相关工作领域的文书。这是一种必要的分类方法。
但是,这种分类法也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割裂了文书本身的内在联系,将同一种文书放到了不同的领域中。如判决书分成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等,但判决书统一的共性呢?体现不出来。这造成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各类法律文书仅仅是介绍,而非研究,无法深入。
故而以法律文书自身的特点来进行分类是十分必要的。笔者根据文书特点,将法律文书分成以下七类:书函、判决书、笔录、传票、书状、文契(合同)、证书。
书函。此类文书范围最广,内容最多。表现各种各样,名称繁多。不过其实质都是一份信函,用于双方或多方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沟通。
根据对话双方的关系不同,可以分成上对下、下对上、平级之间和公开信四种;
根据其所表达的意思不同,又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报告之意: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
2.通知之意:如移送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
3.决定、命令之意:复议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缉令、执行死刑令;
4.申请之意:回避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
5.协商之意:委托宣判书、办案协作函、送卷函、调卷函等。
判决书。这是最重要的一类法律文书。这类文书包括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书、审理报告等。它们是就案件最终结果或某一问题作出决定为主要特征。其中裁定书就是对案件的某一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决定;审理报告则是法院内部终结案件的文书,虽然不对外,但就文书本身与对外的判决书区别不大;而仲裁书仅从文书角度讲,与判决书几乎无任何差别。
笔录。这是一类在司法事务中应用极广的文书,也是一类非常特殊的文书。如果说在法律文书这个家族中有哪个“儿子”谁也不像,就是笔录。严格说,笔录只是一种证据,并非文书。但由于其在司法事务中的广泛应用和密切联系,而且其重要性,人们公认它是一种法律文书。它有自身的特点和历史沿革。《周礼》中有“左史记言,右史记事”的记载。笔录也确实可以分为记言和记事两类。
传票。这类文书包括的种类较少,但特征明显。有传票、拘传票、逮捕证、提讯证、协作查询、冻结书等。这些文书都是以其外观鲜明为特征的。他们在外观上要求简洁、威严。因为他们在使用时都有一定的紧迫性、强制性,所以使用时不能仔细核对文字内容,必须以其外观为识别正当性。比如逮捕证是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情况一般都比较紧张,鲜明的外观符合当时的情形。在我国古代,这类文书往往以竹、木为材质,做成牌状,可以反复使用,所以也可以称为“牌票”。
书状。这类文书用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或陈述意见。“状”是描绘事物外貌的意思。包括:起诉状、公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代理词、公诉词、辩护词、提请公诉意见书等。
这类文书是检察院、公安、律师、公民个人的重要文书。其复杂程度仅次于判决书。根据其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成官方书状和民用书状。前者如公诉状,后者如起诉状。这两类书状在用语和写作习惯上都有很大区别。而根据是否主要用于宣读,又可以分成有声状和无声状。前者主要用于法庭演讲(如公诉词、辩护词等)后者则如起诉状、上诉状等。
文契(合同)。这类法律文书已经离核心的司法类文书有一些距离了。合同的使用有防备诉讼发生的作用,也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是一种日常的法律文书。订立合同也是一门专业技术,律师从事的较多。此类文书还包括遗嘱。
证书。这已经是最边缘的法律文书了。它已经处于司法与行政管理等交界地带了。营业执照、房地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种证件,都属此类。它们以其固化的表格式外观为主要特征,证明一定的事实或资格。
这其中唯有公证书究竟属于“证”还是属于“书”,尚有待研究。因为现代的公证书多采用“书函”的形式,古代很多则采用仅于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形式,故介于书、证之间。
这七类法律文书也组成了一个“家族”。法律文书的内容有两个要素:格式与文意。有的文书中,格式的要素比较多,只需填写内容即可;有的文书中需要自由表达意思,撰写大量内容,所以文意的要素比较多。这七类文书中存在一个格式与文意这两个要素逐渐增减的状态。传票、证书中的格式要素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它们基本上都是固化的格式填写;而在书函中,格式的要素虽然也很强,但已经有所减弱。很多书函已经需要一定的意思表达,需要个别撰写。而判决书和书状两类文书,文意的要素绝对居于统治地位。这两类文书需要很高的写作水平,其质量已经主要取决于文意表达的水平了。至于笔录,虽然有一定的格式,但其内容主要是记录。
笔者认为,经过这样的分类之后,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各类法律文书,对我们的研究和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都会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