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陈大北,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张才国执行死刑。
1954年出生于福建南安的被告人陈大北仅有小学文化且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3月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陈大北仍不思悔改,铤而走险,重新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
2014年4月7日,陈大北乘坐飞机经过昆明返回瑞丽市其妻子老家,然后雇摩托车到十几公里外山上的一个隐秘地方,寻找其认识30多年的缅甸朋友,陈大北向此人购买了海洛因。
同年4月24日下午,陈大北携带事先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从贵州省兴义市乘坐长途客车返回福建。次日18时许,当车行至厦门市沈海高速翔安收费站出口时,陈大北下车取装有毒品的黑色背包欲离开,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行李中查获6块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6块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075.9克。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大北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
综上,厦门中院一审判处陈大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陈大北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另一被告人张才国,1977年出生,籍贯贵州,案发时暂住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
2014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才国在灌口镇菜市场附近打牌时,与被害人杨大国因争抢“坐庄”发生争吵。张才国为泄愤报复,即到不远处的一家五金工具店购买了一把单刃柴刀返回现场,持包裹在黑色塑料袋中的柴刀朝正在吃饭喝啤酒的杨大国胸部、面部及背部等处连续砍击,而后逃跑。杨大国当场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大国系颈胸部遭锐器砍切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左头臂静脉完全离断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张才国先跑到一公园躲藏,天黑后回到自己暂住处洗澡、洗衣服,然后下楼买快餐,用公用电话联系朋友下班后到其住处。当日21时许,张才国在楼下等朋友时被抓获。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才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被抓获归案后虽然能够认罪,但是对自己持刀砍击被害人的具体次数未作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一般。张才国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恶劣,归案后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实际行为,缺乏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厦门中院一审对张才国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才国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维持原判。
据此,厦门中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对上述两名案犯依法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