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法律不能对买卖“荣誉”袖手旁观
花费2980元到29800元,参加“2016杰出劳动者全国劳动英模五一座谈会暨先进事迹报告会”,领取奖牌、奖杯、勋章。4月30日,来自全国各地的“精英”被邀请至北京邮电宾馆交报名费,5月1日,被送往钓鱼台国宾馆参加开幕式和颁奖仪式。
“全国劳动英模”是多么响亮的名字,按说有权授予此荣誉的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全国总工会,然而没想到是,授予此荣誉的却是北京中视观察国际文化传媒中心。从法律常识方面来说,都知道全国性质的劳动模范,应当是代表国家的机关才有资格授予此项荣誉,企业哪有这样的权力呢?不可否认,参加这项活动的人,不少是因为虚荣心,或者为了晋级晋升职务等个人目的。
作为“荣誉权”买卖双方来说,都具有违法性,其破坏的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共秩序。对于承办方来说还有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从目前法律规范看,虽然我国缺乏有关荣誉权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但是从法律体系上看,并不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教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都有关于不同岗位的人员有关授予有突出贡献相关荣誉的特别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都可作为制裁的法律依据。为此相关部门应当对于买卖荣誉的双方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余孝安
短评
漂白的姜片“熏黑”监管
近日,新京报记者通过菜市场、超市等途径购买了5种干姜片,并将其作为样品送至北京智云达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体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5种干姜片样品中,4种样品中的二氧化硫含量都超标,其中一种样品的二氧化硫含量超国家标准25倍。专家表示,干制蔬菜使用二氧化硫(硫黄熏制)主要是为漂白,并可起到防腐防霉作用。但食用过多含有二氧化硫的食品,会造成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严重者更有致命危险。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地农业、工商质监、食品安全等部门对从生姜进厂到干生姜片出厂的一系列环节都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销售地相关的食品安全、工商、农业等部门对流通市场、菜市场、超市等销售的干生姜片等干菜负有质量监督义务和权力;而农贸市场、超市等的经营单位,也负有确保市场内任何一个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等安全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切实负起责任,并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应对,这样有毒的干生姜片等干菜根本就进不了市场,上不了百姓的餐桌。但遗憾的是,“味道刺鼻”的硫黄熏制干生姜片等在菜市场、超市肆无忌惮的销售,几成行业潜规则甚至明规则。
面对干生姜片等干菜长久带毒泛滥横行这一明显的食品安全案件,我们除了谴责、规制具体的违法经营者,更需追问,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在哪里,对于他们的集体不作为、慢作为,又该负怎样的失职失察之责?只有对这样的失职失察进行及时严肃的处理,才能唤起严格的无缝监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