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特大跨省贩毒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达5600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某,多次通过广东籍被告人林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日照市贩卖。其中被告人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600克、麻古4粒、麻古冰毒合剂2.46克;被告人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600克;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350克、麻古4粒、麻古冰毒合剂2.46克。2014年,被告人林某向被告人王某借款7000元。后被告人林某从他人处购买一支六四式手枪及子弹五发。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到广东省惠东县林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时,被告人林某将该枪及子弹五发顶其原先向王某所借的7000元。被告人王某将该枪及子弹五发带回日照。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其所参与的贩卖毒品给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过程中,直接、独立地参与毒品交易,对毒品交易的达成起重要作用,应按照其所贩卖的全部毒品数量认定;被告人李某、王某各自独立或二人伙同贩卖毒品,在共同参与的犯罪事实中,事前共谋、相互配合,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共同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被告人林某、王某分别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事实,系主动交代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或部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其如实供述的程度均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本案有吸毒情节的贩毒被告人,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本案查获的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该案3名被告人贩毒地点涉及山东、广东两个省份。经鉴定,涉案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很高,如果这些毒品全部流向社会,将产生巨大社会危害,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
本次宣判的贩毒案件,是日照法院历史上审理的涉案毒品数量最大、量刑最为严厉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