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第二个星期日就是母亲节了,母亲节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现代母亲节则一般认为由美国的安娜·贾维斯在20世纪初发起。虽然这个节日起源于国外,但是由于其感恩母爱的美好寓意,最近几年母亲节在我国也比较流行,很多孝顺父母的子女会选择在这一天为母亲送上一束康乃馨、一件小礼物,或者亲口对母亲说一声“谢谢您”。这当然是一种很好地感恩母爱的方式,然而我们对母亲的感恩更应该体现在日常的一言一行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了两个案例,希望能给读者以启发。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72岁的刘老太到法庭来起诉自己的儿子小张,刘老太说自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因为生病需要长期吃药,花费较大,而自己唯一的儿子小张对自己不闻不问,现在自己生活十分困难,要求小张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1500元。
小张辩称,“因为我母亲长期生病,我之前已经为她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并不是我母亲所说地对她不管不顾。我近几年确实关心母亲比以前少了,因为我所在单位现在效益不好,我的收入也不高,而且我的妻子也身体不好,无业在家,也靠我养活,而且我每月还需要偿还房贷,经济压力非常大,实在无力支付赡养费。”
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了解了刘老太以往的医疗费、日常花销开支以及小张的工资收入及必须支出。结合小张的经济能力等,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后小张同意每月给付刘老太900元的赡养费,刘老太也表示认可。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自觉履行。根据小张的收入情况及日常必须支出,小张现在确实也面临着现实的经济压力,但刘老太年纪渐大且已丧失劳动能力,小张作为刘老太唯一的儿子,还是应该承担起赡养刘老太的义务。最后法院在全面考虑双方情况的前提下调解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