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6-05-11 09:26:47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今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我谈几点个人意见和建议。

    建议中央政法委加强组织、协调和领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重大,牵扯面广,目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其他政法机关参与其中。去年以来,我先后看到至少三份关于推进此项改革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看后明显感到各家的认识还不一致、不到位。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非常强调审前程序,包括侦查、起诉要按照审判的要求、标准办案。这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也应当下功夫抓好,但不能指望以此解决司法不公、冤假错案问题,不能代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其一,侦查、起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具备像审判活动那样认识案件的客观条件。其二,侦查、起诉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是以追诉犯罪、惩罚犯罪为工作目标,而不是保障人权,防止冤错案件。所以,国际上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要求的是公正审判,而不是公正侦查、公正起诉。

    因此,我们的重点还是应当放在审判活动中,其中核心是庭审实质化改革。

    其次,基于这项改革的全局性和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应由中央政法委直接出面组织、协调、领导。

    以繁简分流、快速办案、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前提、为基础。多年来我所做的调研表明,刑事诉讼到了审判阶段, 85%-90%的案件被告人认罪。对这些案件,只要我们能够确保被告人的认罪是自愿的、有事实依据的,就可以简化审判。在此过程中,应当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但只限于审判阶段。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件中,有10%-15%的案件基本上是关押多久判多久,这是速裁程序解决不了的。去年底,我参加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司法局四家联动共同探索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不少案件审前的羁押率、羁押的时间大大减少。应当重视、总结海淀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强化重点案件的实质化庭审。以审判为中心,就要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就是要保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接受诉讼双方质证,特别是控方证人接受辩方的质证。当然这主要是针对重大、复杂、疑难、不认罪的案件。不认罪的案件是发生冤错案件的重灾区,应当重点审理,确保庭审实质化。

    即使属于此类案件,也不是需要所有证人都出庭,而是重要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出庭。包括三种人:目击证人、鉴定人、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不但包括涉及非法证据的或目击犯罪发生的,还应包括在案发现场发现、提取、保管、移送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

    加强刑事辩护制度。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诉讼制度,刑事辩护非常重要。这里面又包含两项要求,首先有律师辩护本身就体现了程序公正,其次要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通过律师辩护维护、保障实体公正。

    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作用,二是完善和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去年、前年的总额是16亿多一点,人均才一块多一点,这在世界范围都是比较低的。而且这些经费直接用于办理案件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的地方的法律援助律师办一个案件只有三四百元或五六百元,怎能调动他们办好案件的积极性?现在我国审判阶段每年有120万左右的被告人,一个案件给律师补贴1000元,总额也不太多,应该能够解决不少问题。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应当取消。这次司法改革明确提出,要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有一项制度应当取消,这就是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

    实践中,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主要针对一些敏感案件,特别是控辩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和检察院对定罪量刑也存有争议的案件。我从一些法官那里了解到,审委会讨论研究敏感案件,法官发言本身就很谨慎。如果检察院派人列席会议,法官就更不愿发言了,特别是提出与检察院不同的意见。

    这项制度违背司法规律,不符合控辩平等、控审分离的现代诉讼原则。当然,取消这项制度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或终审判决,检察院认为有错误,还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责任编辑:黄霄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3092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