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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关系,主要靠但又不仅靠劳资双方

  发布时间:2016-05-11 09:03:11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多方参与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协同努力。”朝阳法院民五庭庭长全军这样告诉记者,她建议:

    首先,政府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扮演着政策制定者、市场管理者、协调者的角色,所以要在完善劳动政策法规方面做些努力,以便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要不断增强工会的代表性,提升工会组织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规范用人单位,增强其整体约束力和凝聚力。提高三方协商机制在具体事务中的作用,树立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权威性,切实加强三方协商机制的后期监督和处罚力度,增强三方协商机制的时效性,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内部专业机构和对整体的调控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真正做到服务三方的根本目的; 针对外来农民工数量大、城镇化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及土地储备的现实情况,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强化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积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进一步提高工会的覆盖率,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应重点加强建筑业、装饰装修业、餐饮服务业、安保行业、保洁清洁行业等企业集体合同覆盖的范围,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同时建立集体谈判机制,增加集体谈判能力。

    再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到主体作用。建立企业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和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将企业内部的劳动纠纷苗头给予及时有效的化解,力争最终形成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此外,劳动者还应遵守诉讼规则,承担诉讼风险,理性、平和地对待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

    最后,完善劳动仲裁和诉讼处理机制。加强调裁衔接,引导当事人就近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要积极参与到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中,加强调解和解工作,尽量将矛盾化解在仲裁诉讼阶段之外;要进一步完善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提高裁判文书交流的及时性,提升裁与判执法的统一性;强化仲裁和审判人员调解意识,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

责任编辑:黄霄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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