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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实为协议书

协议双方的行为可被第三人默示认可

  发布时间:2021-03-23 15:54:18


    评析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表示的类型包括明示与默示。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中间接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一直辩称原告提交的“鉴定书”不能认定为协议书,认为名称不符。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得到其父亲的认可。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所商定的事情达成一致意见,不论其协议名称叫什么,都可以认为是双方就该事情达成了一致协议。所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德志签订的“鉴定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当事人签字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其父亲的行为可视为默示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双方协议签订时原告父亲虽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尚在世,在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近两年才去世,且对协议内容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内容的默示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条是关于社会生活中公序良俗的规定。本案的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王德志对其养父很孝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认定被告王德志对养父王世贤养老送终的事实,此事实足以证实被告履行了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辩称被告没有对其父亲养老送终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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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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