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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平顶山市西区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基金会诉康万青金融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23 15:03:46


    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康万青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平顶山市西区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基金会要求被告康万青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要求,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支持。被告康万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民事诉讼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诉,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依法所做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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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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