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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10-03-19 11:05:29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本来,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人却是自己在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的意思表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

    4.代理人须具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能成为代理人。原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因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权终止。要成立表见代理,其代理人也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表见代理之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不必要本人追认,本人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即当狭义的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对本人有利时,本人可能予以追认,否则,本人可以否认或者不进行追认;而表见代理之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当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有益时,该相对人可以请求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撤回权。

   (三)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中,丙公司对乙之购买行为的相信乃属此。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授权之意思表示由本人直接向相对人所为,相对人应当审查行为人有没有代理权及其代理权的范围,即对授权之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如授权之意思表示直接向代理人所为,相对人不仅应当审查本人有没有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且还应当按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种种情事来审查是否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的范围。

    表见代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下面简要论述。

   (一)授权表示所生之表见代理

此种表见代理表现为:本人虽未曾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有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表示,致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如本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成立此种表见代理。在该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前,本人以与声明授权行为人以代理权相同的方式撤销原声明,而且必须使撤销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使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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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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