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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82号
原告高士杰,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赵正祥,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高士杰诉赵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士杰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赵正祥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士杰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士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士杰承担。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 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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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