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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扫黑除恶犯罪常见罪名及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18-09-14 08:45:50



    “扫黑除恶”十类犯罪活动的主要涉案罪名和表现形式:

    一、十类犯罪活动的主要涉案罪名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法290条);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291条);

    (3)【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292条);

    (4)【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法290条);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291条);

    (3)【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292条);

    (4)【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法290条);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291条);

    (3)【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292条)。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1)【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

    (2)【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

    (3)【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292条);

    (4)【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

    (5)【敲诈勒索罪】(刑法274条);

    (6)【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75条)。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1)【串通投标罪】(刑法223条);

    (2)【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

    (3)【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292条);

    (5)【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

    (6)【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75条);

    (7)【虚假诉讼罪】(刑法307条之一)。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1)【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

    (2)【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

    (3)【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292条);

    (4)【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

    (5)【敲诈勒索罪】(刑法274条);

    (6)【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75条);

    (7)【虚假诉讼罪】(刑法207条之一)。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303条);(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358条);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347条);

    (4)【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6)【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

    (2)【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

    (3)【抢劫罪】(刑法263条);

    (4)【诈骗罪】(刑法266条);

    (5)【敲诈勒索罪】(刑法274条);

    (6)【虚假诉讼罪】(刑法307条之一);

    (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8)【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9)【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10)【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

    (2)【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

    (3)【抢劫罪】(刑法236条);

    (4)【敲诈勒索罪】(刑法274条);

    (5)【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75条);

    (6)【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

    (7)【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294

    条)。

    二、黑恶案件线索的表现形式

    (一)威胁政治安全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线索;“把持基层政权”的村霸、宗族恶势力及其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主要表现:以“拳头、恶名、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混入村官队伍,破坏规矩制度,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贪污侵吞集体资财,违法处置集体财产从中谋利,损公肥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集体利益的线索;黑恶势力或宗族势力扶植控制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操纵村务,以暴治良,变村(社区)委为“家天下”,变村(社区)产为“家产”,破坏基层治安稳定的线索;依仗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欺邻害户的线索;依仗恶名或团伙势力,煽动群众,操纵闹事,制造事端,严重危害基层组织建设,破坏基层安定团结的线索。

    (二)在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压商户、收取保护费等危害民生的黑恶线索。

    主要表现:依仗团伙势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农贸市场等专业市场,控制货源、操纵价格、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收费、垄断市场、欺压商户等的“市霸”违法犯罪线索;在货运、客运市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垄断经营的违法犯罪线索;依仗恶名或团伙势力向建房户和新建成入住小区的业主强行供料的“沙霸、水泥霸”等行业霸市。

    (三)在建筑工程和矿产、沙石等资源开采领域的黑恶线索。

    主要表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所在区域,以貌似合法的借口,聚众阻扰合法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破坏正常生产建设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恶意参与招投标、强揽工程或强行供料、强运土方等违法犯罪线索;采取堵门断路、强行参股、强行收费等暴力威胁手段,聚众破坏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线索;依仗势力非法采沙、采矿,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线索;在矿产开采区域发生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聚众型违法犯罪线索。

    (四)在城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操纵、经营“黄赌毒”黑恶势力线索。

    主要表现:在KTV歌厅、洗浴、足疗、宾馆等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线索;在住宅小区、宾馆开设赌场,利用电玩竞技等形式开设赌场违法犯罪线索;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案件线索;专门替人壮声势、撑场子的“亮队”违法犯罪线索;依仗势力或恶名介入纠纷、替人摆平事端的违法犯罪线索。

    (五)“非法讨债”类黑恶线索。

    主要表现: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以跟踪、尾随、侮辱、言语恐吓等滋扰手段对债务人进行侵害的违法犯罪,尤其以赌债、高利贷形式非法放贷后的暴力讨债行为,或以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或者汽车分期付款名义发放小额贷款或抵押贷款,签订霸王条款,采取非法暴力手段讨债的黑恶线索;插手民间借贷纠纷替人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处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从中谋利的黑恶线索;强立债权,随意增加债务数额进行非法讨债的黑恶线索。

    (六)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工商、旅游、金融等部门掌握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

    主要表现:欺行霸市、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高利放贷等;本地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追债讨债、聚众滋扰等违法犯罪线索。

责任编辑:安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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